作為世界上最著名的福利國家之壹,加拿大遵循“專業化”原則,通常不正式公布詳細的醫療事故統計數據,但具體到每壹件重大醫療事故,則會遵循公開、透明處理的原則,并及時公布處理進展和結果。
2016年4月,加拿大醫保協會(CMPA)和加拿大醫保互惠公司(HIROC)聯合推出壹份相關報告,對兩家機構所統計的2004-2013年10年間遭投訴醫療事故做了壹份總結。
在這10年間,CMPA受理醫療事故投訴1593起,HIROC1391起,其中大多數系疏忽所緻,如在動手術時将紗布、棉球、手術剪刀等遺忘在患者體内;也有壹些是把患者患病部位弄錯,把不需要動手術的部位動了手術,最極端的例子是把病人弄錯了。約1/3的投訴事故造成患者“不可逆”的傷害,其中嚴重者甚至導緻終身殘疾、死亡。事故死亡率,CMPA為11%,HIROC為15%。
報告指出,最容易發生手術事故的是關于子宮、膽囊、胸肌、下腹部和乳房,和許多人所想象的相反,逾60%的醫療事故是在小型修補手術或非涉癌症的器官摘除手術中發生的。
加拿大醫療史上著名的事故,包括上世紀70-80年代加拿大紅十字會血液污染事件(因輸血或使用污染血液制品,全加自1986-1989年共有1250人感染艾滋病毒,另有約2萬人感染丙肝病毒),2009年前後安大略省醫生哈特維爾(Dr. Barbara Heartwell)在溫莎市Hotel-Dieu Grace醫院因“錯誤理解體檢報告”,将7名健康婦女誤診為乳腺癌并實施了乳房切除手術,以及2013年4月新斯科舍省伊麗莎白二世醫學中心(Queen Elizabeth II Health Sciences Center)弄混4名患者病曆及體檢紀錄,導緻壹名60歲婦女被錯切乳房,另壹名被誤診者則僅因輪候時間長、還未排到動手術醫療事故便東窗事發才幸免于難。
加拿大醫療衛生體系的核心是省壹級,執業醫生的管理由省醫師協會負責,納入衛生醫療體系的醫生不論全科、專科和從業形式,其服務費用和報酬計算都由省醫師協會和省政府衛生廳協商定價,不得擅自變更,省衛生廳會定期查賬。
醫療事故責任由第三方機構調查判定,執業醫生的财務上的監管權屬于省衛生廳,處罰主要是停發撥款;對醫生的行業規範和處罰權歸省醫師協會,處罰壹般包括警告、停權停牌、吊銷行醫資格等;如果觸犯刑律則由法院審理處罰。
省醫師協會的監管責任包括認證、教育調查、紀律處分、行醫質量擔保(包括醫生評估)、處理醫患關系等,并受理病人的投訴,每年對醫生的職業水準進行評估。
當然,對壹些跨省特殊機構(如前面提到的紅十字會)擔負的醫療事故責任,就需要聯邦層級來調查和處罰。
總體上,加拿大處理醫療事故嚴格遵循“專業化”和“内部處理、公開結果”的原則,輿論、患者和家屬循正常渠道調查、申訴會被受理,采用“非常規手段”則可能适得其反,因為第三方機構通常采用“閉門裁決”的原則,有時甚至特意聘請當事區域以外的人士參加裁決。加拿大的醫生、體檢機構和醫院間是合同關系而非雇傭、從屬關系,醫生的人事權不屬于醫院,醫院和體檢所往往也不是壹家,因此追究醫療事故時必須區分彼此間的責任,前述“安大略省錯切乳房事故”,專家委員會判定體檢所沒有責任,是因為他們發現體檢報告本身是正确的,錯誤出在哈特維爾醫生誤讀報告,并不顧助手質疑執意做切除手術上,而部分患者認為醫院應付連帶責任,就将哈特維爾醫生和Hotel-Dieu Grace醫院都告上了法庭。
加拿大醫療事故處理的特點,壹是對機構嚴、對個人松,二是處理過程冗長。
對機構嚴的例子是前述紅十字會血液污染事故,1998年聯邦衛生部宣布向1986-1990年期間受感染的患者賠償共12億加元;同年9月28日,聯邦衛生部剝奪了加拿大紅十字會經營血站的權力,轉而組織了“加拿大血液服務站”經營、管理血站業務,紅十字會的大量資産、捐款者名單和多達3100名員工被剝離,轉隸兩個新成立的慈善組織;此後各級政府和紅十字會又陸續作出多次賠償決定。
對個人松的例子是同壹案例:1996年6月,聯邦法院規則委員會宣布追究14名紅十字會負責人和3名聯邦官員的不當行為,直到2005年5月30日,法院才以違反《聯邦食品和藥品管理法》的罪名,對紅十字會課以5000加元罰金,而6名被刑事起訴的紅十字會負責人則被免于刑事處罰,代之以150萬加元的渥太華大學艾滋病及丙肝專項研究基金和獎學金;2007年,負主要責任的紅十字會前主任醫師羅傑/佩羅特博士被再度提起刑事訴訟,2008年1月又被裁定無罪。而前面提到“錯切7人乳房”的哈特維爾醫生,安大略省内外科醫生協會(CPSO)居然隻給她“警告處分”——仍然允許她繼續操刀。
至于過程之冗長更令人發指:哈特維爾醫生案因患者不斷投訴和上訴委員會的質疑,至今仍處于“後續調查階段”,而紅十字會血污染責任人處罰過程竟曆經22年之久才告壹段落,至今仍不能算100%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