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班牙移民政策獲永久居留簽證後的離境時間?
問:我手裡的居留是的第二個兩年的工作簽證,現在要換永久居留了。按西班牙移民政策規定律師樓向我要去了我的新舊護照,說要看看,在前五年裡我離開西班牙的時間是否超過6個月或累計超過10個月。但是我以前聽說過,按照新的外國人法,非永久居留的人,離開西班牙不能超過6個月,永久居留的是12個月。這怎麼又出來了壹個10個月?
西班牙移民專家解答:6個月、10個月和12個月這三個概念都在新的法規裡出現了,但是在不同的條款裡,所指的情況不同。
在"法規"第148條中關于誰可以得到長期居留(原稱永久居留)時是這麼說的:凡移民西班牙已經合法、連續居住五年的外國人可以得到長期居留許可。同樣地,那些可以證明已經在歐盟國家合法連續居住五年的,并持有藍色-UE居留許可,最後兩年在西班牙居住者也可得到長期居留許可。
至于連續的意義是指離開西班牙壹次性不到6個月的時間,前五年内離開西班牙的時間總和不到10個月。在該法的第162條關于非長期居留許可作廢的原因中,在第2點的e) 裡提到: 如果在壹年的時間裡,有6個月不在西班牙的話,(該外國人的居留許可即失效)。而關于12個月的說法,則在同壹法規的第166條第1點的c) 關于長期居留的作廢時這樣說的:連續12個月離開歐盟國家。即有長期居留的外國人,如果離開歐盟連續12個月以上者,他手裡的居留許可即無效了。但是,如果是這樣情況下失去了長期居留的,按照本法的第158條的規定,可以申辦恢複許可的手續。
所以,你的代書要看你的護照上是否有連續離開西班牙達6個月,或五年内累計離開10個月的做法是對的。因為你是在申請長期居留。而在得到長期居留後,你壹次不得離開歐盟範圍超過12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