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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臘勞工制度簡介

添加時間:2016.07.12作者:華商移民來源:華商移民

  希臘近年來經濟發展較快,GDP增長壹直高于歐盟平均水平,但希臘的就業形勢并沒有随着經濟的好轉而有所改善,現希臘依然是歐盟中失業率最高的成員國之壹。高失業率和嚴格的用工制度已成為希臘經濟發展的制約因素,對希臘經濟的整體競争力也産生了不利影響,如何實現充分就業已成為希臘社會的焦點問題。以下本文将對希臘勞動力市場、基本勞工制度及其存在的主要問題等方面做簡要介紹。


  壹、勞動力市場總體情況


  希臘現有人口約1100萬,總就業人口約490萬,其中農業就業人口約為55萬,工業就業人口約為95萬,第三産業就業人口最多,約為290萬。在所有就業人口中,全職人員占80%,兼職人員約占20%。希臘農業和服務業中有很多是自營,因此就業人員中雇員的比例相對較低(約為60%)。

  

  希臘現有外來移民120萬,占希臘勞動力總量的20%左右,其中從事簡單體力勞動者占37.7%,從事技術工種的占35.4%。從行業分布來看,約有30%的外來移民從事建築業,20%的人從事家政工作,另有12.8%的人從事制造業。外來移民已成為希臘勞動力供應的重要來源,是希臘近年來經濟迅速發展的動力之壹。

  

  近年來,希臘失業率壹直高于歐盟平均水平:2004年希臘失業率為10.5%,歐盟平均為9.2%;2005年希臘失業率為9.7%,歐盟平均為9.0%;2006年希臘就業情況比前兩年有所好轉,失業率降到8.8%,是近年來就業形勢最好的壹年,但70%的新增就業多為兼職工。在失業人群中,長期失業人數占大多數,約有壹半以上的人失業已超過壹年,同時青年人和婦女的失業率遠遠高于其他人群。

  

  由于希臘地區間經濟發展不平衡,各地區的失業率水平差别也很大,2005年希臘北部地區失業率的平均水平是11.4%,而愛琴海諸島地區的失業率僅為8.2%。


  二、基本勞工制度


  (壹)勞工組織和集體協議


  希臘勞工組織較為發達,希臘憲法規定勞工有結社自由,所有希臘勞工(軍人除外)有權組織和加入工會。希臘現有近26%的勞工有自己的工會組織,全國工會數量約有4000多個。其中全國勞工總會(GSEE)和全國公職協會(ADEDY)是希臘最大的兩個勞工組織,分别代表私企雇員和公職雇員的利益。

  

  根據希臘《集體勞工協議法》(1876/1990)規定,勞工有權與雇主進行集體勞工協議談判,談判必須本着誠信原則,同時雇主有義務為雇員提供完整和準确的信息。在談判期間,勞工有權進行罷工。勞工組織和雇主達成的集體協議可涉及具體的勞動關系,也可就勞資關系達成原則性規定。現希臘集體協議主要有三個層次:全國勞工協議、行業勞工協議和企業勞工協議。其中最為重要的是全國勞工集體協議。全國集體勞工協議是由全國勞工總會(GSEE)與雇主代表希臘工業聯盟(SEV)經談判達成,主要确定全國最低工資标準、工時、勞動環境與健康等基本内容,該集體協議經勞工部批準後具有法律效力,适用于全國私企雇員。

  

  GSEE和SEV每兩年進行壹次全國集體勞工協議談判,雙方主要以每年11月政府财政預算中提出的公職人員工資增長程度來确定最低工資增長幅度。因集體勞工協議适用全國,直接影響到雇主和普通勞工的切身利益,談判過程壹般都很艱難,多是經勞資雙方數次鬥争和妥協才得以達成。目前希臘的全國最低工資标準約為640歐元/月,是從2006年4月4日開始執行。現有近20%—25%的雇員收入水平處于最低标準工資,其中大多數是剛參加工作的年青人。

  

  集體勞工談判在壹定程度上起到社會穩定器作用,該機制為勞資雙方提供了對話的平台,社會各界可通過該機制充分表達有關意見,共同參與基本勞工制度的制定。該機制對改善勞資關系、促進社會福祉起到壹定的積極作用。


  (二)政府監管

  

  希臘勞動力市場的主管部門是勞動與社會保障部,主要負責促進充分就業、職業指導和技能培訓、監督勞動力市場、打擊非法用工等工作。希臘勞動力組織(OAED)是下設在勞動與社會保障部下的壹個半官方組織,具體執行政府的就業政策、提供職業技能培訓等。同時勞動與社會保障部設有勞工執法官行使行政執法權,勞工執法官有權随時檢查私營企業和國有企業的勞動環境,如發現存在有對勞工身體和健康的危險,可立即要求企業停工。


  (三)勞工基本權益


  希臘是國際勞工組織成員,履行國際勞工條約義務。希臘憲法和有關勞工法律法規具體規定了勞動基本權益,除前所提結社自由和集體協議談判權外,按照有關法律,希臘勞工還享有職業培訓權、失業救濟權、平等和不受岐視權、罷工權、社會保險、以及休假權等,同時法律對雇主解雇員工有較嚴格的法律限制,雇員被雇主解雇時有權獲得相應賠償。

  

  希臘有關勞動法規對童工和婦女權益做了特殊規定。根據法律,希臘雇工的最低年限是15歲,對壹些特殊危險的工種有更嚴格的年限要求。婦女在懷孕期間可享受17周的産假,分娩後可享受9周的假期,剛生育的婦女在兩年内每天工作時間可減少1小時,同時企業不能解雇懷孕和分娩後的壹年内的婦女。


  三、主要問題


  (壹)用工制度僵化

  

  據世界銀行2006年統計,在用工靈活性方面,希臘是155個國家中最差的10個國家之壹。由于希臘勞工法過于強調對現有雇員的保護,以緻希臘企業無法自由調整員工,進而導緻整體勞工市場的僵化。具體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1、最低工資标準沒有區别對待


  希臘的最低工資是集體協議達成的,是政治鬥争的産物,而非是建立在社會實際生産率水平基礎上,容易導緻最低工資高于市場需求,進而促使失業率的上升。同時,希臘最低工資标準适用于所有的勞動者,包括剛參加工作和無技能的勞工,使得剛參加工作者和已有多年工作經驗的職員工資差别不大,企業因雇用新員工要付出更多的生産成本而不願招聘新員工,由此造成就業崗位不足,增大了剛進入勞動力市場人的就業難度。


  2、企業解雇員工受限


  希臘現行勞工法規定,企業如雇傭員工在20-199人之間,允許其每月解雇4名員工,同時可解雇的最高限額是50名;如企業雇傭員工200人以上,則每月可解雇員工3%到30人之間。如超過以上限額就被認為是“大幅裁員”,必須經勞動與社會保障部批準。同時法律規定,企業在解雇員工時必須有正當的理由,如無正當理由,員工有權起訴企業。企業在解雇員工時還要給予員工壹定的經濟補償。在希臘,最高的經濟補償相當于員工的17個月工資。

  

  因解雇制度過于嚴格,導緻壹些企業甯願為現有員工支付超時工資也不願招聘新人,以擔心在經濟不景氣時無法及時調整人員,這也無形對促進就業造成不利影響。


  3、最高工時規定不合理

  

  希臘勞工法規定,私營企業工人每周工作的最高工時為40小時,公共部門員工每周最高工時是37.5小時。法律允許私營企業每周可讓員工多工作3小時,但必須比平時多支付25%的小時工資,如在此基礎上還要延長5小時,則需經勞工部門批準,同時必須多支付50%到75%的小時工資。

  

  據調查顯示,希臘工人的工作時間在歐盟中最長,平均每周工作44.2個小時,而歐盟平均周工時為41.4小時。希臘工人願意延長工時,以獲取更多的報酬。雇主認為,延時工資偏高,增加了企業的生産成本,影響了企業的競争力,但相比雇用新員工他們還是願選擇多支付延時工資。


  (二)青年和婦女就業形勢惡化

  

  希臘現行嚴格的勞工制度對青年和婦女就業極為不利。在希臘的失業人群中,年青人和婦女的比例最高,據最新統計數據,2006年女性失業率為13%,而男性僅為5.1%;同時15-29歲年齡組的人群失業率水平最高,達17.6%,而這壹年齡段的女性失業率高達25%。據希臘國家統計局統計,43.6%的30歲以下就業人員月平均工資僅為600歐元。那些找到工作的年青人從事的工作大多受到失業、下崗和過度剝削等威脅。

  

  近年來,希臘青年人的就業形勢呈不斷惡化趨勢,很多青年人還必須依靠家庭的支持,特别是那些剛參加工作的年青女性,就業形勢尤為嚴峻,由此産生了很多社會問題。


  (三)滋生特殊利益群體

  

  希臘現有勞工制度促使其國内形成壹些特殊利益群體,特别是在那些國有企業等公共部門,因工會力量強大,其往往能獲得比壹般工人更高的工資收入和更好的社會保險,職位也比壹般工人更有保障。為維護其切身利益,這些企業的工會組織經常以罷工、怠工等形式反對政府私有化改革,對希臘整體經濟也帶來不良影響。

  

  如比雷埃夫斯的碼頭工人現年平均收入是96000歐元,是希臘勞工中收入最高的群體。因擔心政府港口私有化改革觸及自身利益,比雷埃夫斯的碼頭工人從2006年11月6日開始進行了長達8周的消極怠工,以緻比雷埃夫斯港無法正常運行,造成大量貨物滞港,直接經濟損失達1200萬歐元,并直接影響到比雷埃夫斯港的國際聲譽和其私有化進程。

  

  希臘的國有企業在希臘經濟中的比重相對較大,這些國有企業普遍存在冗員過多、機構臃腫、企業負擔過重、競争力不足等問題。政府近年來正加大國企的私有化改革,但往往遇到工會組織的極力反對,進程緩慢。


  (四)教育與需求脫節

  

  希臘結構性失業問題較為嚴重,有很多工作崗位找不到合适的人選,同時又存在很多無勞動技能或是有與工作無關技能的人在待工。現希臘失業人口多為無工作經驗的年青人,而這些失業的青年人中多數接受過高等教育。據統計,希臘年齡在20歲左右的年青人中,57%的人在接受大學教育,而OECD成員的平均水平為25%,但受職業培訓的人數希臘隻有OECD平均水平的壹半。同時希臘受大學教育人的失業率比OECD成員平均水平多倍。可見,希臘現行的大學教育體制是與社會需求相脫節,教育無法及時提供市場需求的人才。由于缺乏相應的技術人員,希臘勞工競争力明顯落後于西歐發達國家,對其吸引外資也産生了不利影響。


  (五)對外來勞工保護不夠

  

  希臘現有專門保護外來勞工的法律,但總體上說,對外來勞工的保護程度不夠。如外來勞工來自歐盟成員國,則其可與希臘勞工享受同等權利;但如來自非歐盟成員國,外來勞工的最低工資标準要低于希臘勞工,工作時限比本地勞工長。同時外來勞工經常遇到更新綠卡困難、雇主拒付社保費用、超常剝削等問題。


  四、歐盟與有關國際組織的建議


  在該種嚴格用工制度下,國有企業人員臃腫,經營僵化,私營企業不願招用新人,經營規模受限,并使得希臘企業無法通過調節用工制度增強其應對風險能力,整體競争力下降。同時因勞動力市場活力不足,青年就業困難,增加了很多家庭負擔,引發了很多社會矛盾。

  

  歐盟和OECD等國際組織極為關注希臘勞工制度改革,歐盟和包括OECD和國際貨币基金組織等都曾指出希臘勞工制度過于僵化,都建議希臘實行更為靈活的勞工法,增加勞工市場的活力和給予企業更大的經營靈活性。OECD建議,改革現有集體協議談判制度,集體協議最好直接在企業内部達成,同時将員工工資與生産效率挂鈎,以使企業能通過調整工資而非裁員來應對損失,這樣能給員工更多的激勵促進生産,并建議降低那些更高收入雇員的保護以促進剛參加工作的勞工就業,取消限制勞工流動的障礙,降低社保費用和解雇員工的成本。歐盟認為希臘應改革現行做法,讓企業能自主招聘和解雇員工,降低勞工的稅收負擔,同時希臘要加強教育投資,提高教育質量。

  

  如何實現充分就業已成為現任政府棘手需解決的問題,希臘政府今年的目标是将失業率降到8%左右,要真正實現該目标,希臘政府需做更多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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